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案,厦门传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因在未经许可的车间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被罚款5万元。
经查,厦门传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二楼民用口罩车间内内包装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为20200502,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每包规格为:10片/包,每片规格为:175mm*95mm),与该公司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注册的生产地址不一致。此次所查未封口和已封口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合计总数为14460片,总货值为4338元。在调查中,厦门传福堂药业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在疫情期间该公司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并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12月7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决定对该公司予以没收14460片涉事口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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