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的预警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告》明确,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公告》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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