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对于普通消费者和经营户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市场监管系统的“神经末梢”,也是服务群众和经营主体的“最前哨”。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
这是首部专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基层市场监管体制历经改革整合,正式迈入制度定型新阶段,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条例》明确了基层市场监管所主要职责:
●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
●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以及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等的合法权益;
●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中央党校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 王伟:
为了让基层市场监管所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条例》对市场监管所的组织运行保障也给予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对于市场监管所必须有相应的组织、人力、财政等方面的保障,同时,地方的基层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市场监管所的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为避免市场监督管理所“小马拉大车”问题,《条例》作出了系统性制度设计:不搞全国“一刀切”,因地制宜配置职责。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确定和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职责的方案。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莫愁湖市场监管所所长 高海平:
简单来说,就是干活有依据、履职有边界、工作更规范。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工作上,重点抓好日常巡查,重在排查隐患、闭环整改。复杂难题、高风险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彭新民:
一般在一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市场监管所。但经济密集、监管任务繁重的区域,可以在一个乡镇街道分设多个所。经济活动不活跃、经营主体较少的区域,可以跨多个乡镇街道,合并设立一个所,实现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精准匹配。
市场监管总局加紧制定
配套标准和履职规范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市场监管总局将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发布市场监管部门标识、着装等标准,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对《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予以细化明确,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细,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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