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被告人揭某,因涉嫌犯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经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依法判决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揭某的职业为医药销售人员,在2004年至2017年,揭某为向楚雄州中医医院销售药品、增加药品品种数量、保持供货关系以及支付药品款过程中牟取利益,先后15次向时任楚雄州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云南省彝医医院院长、兼任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所长的杨某(另案处理)贿送现金人民币778万元及价值275.48万元的房产(含车库)一套。
与此同时,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伙同揭某伙同杨某利用杨某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了楚雄州彝族医药研究所面积为73133.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716.71万元的土地;地面建筑物、制剂生产设备、动植物药和四个国药准字号中药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13.79万元的资产损失。
当然,在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受贿案中,2004年揭某到楚雄主要从事医药代表业务,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推广销售和收售中药材,挂靠楚雄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鸿基药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海贝斯商贸有限公司。
以这四家公司的名义向楚雄州中医院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具体业务其自负盈亏,按营业额交给这四家公司3至12个点的管理费。
因其涉案金额和造成土地、中药成本资产损失巨大,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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